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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了怎么办?律师为你支招

发布时间:2017-12-18 中法律师事务所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一方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在特定条件下有权申请对相对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但对于被保全人而言,财产一旦被查封、扣押、冻结,不仅会给生产生活带来不便,还可能因错失交易机会等原因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如何解除财产保全一直是一个令不少人头疼的问题。

财产保全的解除主要包括三种途径其一,通过复议程序对保全裁定申请复议并得到法院支持从而解除对财产的保全措施。其二,通过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担保并得到法院或申请人的同意进而解除对财产的保全。其三,财产保全措施的自动解除。

(一)申请复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是,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对财产保全裁定提出复议请求是一项法定权利,但复议程序有其特殊性,难以实现有效的救济。因为裁定主体与复议主体往往是一致的,故要求其推翻自己既有的裁决存在先天的矛盾。这一点在诉前财产保全复议中表现的尤为明显。实践中诉前财产保全往往由立案庭负责审查、裁定并交付执行,而在起诉前的复议由于案件尚未立案,也就不会有审判庭介入该案件的审查之中,此时异议申请也只能交由立案庭审查,要求其撤销本庭出的裁决,其难度可想而知。

此外,诉前复议对异议理由要求较高,增加了被保全人的异议难度。按照保全制度设立的初衷,只要被保全人能够证明其不存在因其“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或“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情形即可但实际上并没有这么容易

在实践中,法院将申请异议的理由进行了限缩,一般被保全人只有证明其为案外人或财产为案外财产其复议申请才得到法院的支持。对于案件事实、责任分配、执行责任承担等影响到保全措施的必要性、适当性的因素,法院则很少审查故被保全人异议成功的可能性极低。

(二)提供担保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对于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本条规定充分体现了一种立法平衡的观念

财产保全制度设立的初衷是为了确保将来的生效判决可以得到执行,尽可能减少因被申请人原因造成的执行不能。

但在市场经济下,财产只有在流动中才能产生价值,而保全措施恰恰又限制了财产的流动性且现实中不少人打着财产保全的幌子,他人财产流动制造障碍,从而实现诉讼之外的目的。

为了解决这一矛盾,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允许被申请人提供财产担保置换其被保全的财产。这一规定既不违背保全制度的立法初衷,同时也尽量避免了因财产流动性不足而对被申请人造成损失,较好地平衡了双方的利益

提供担保的方式,无外乎抵押、质押、保证。实践中常见的做法有两种。以新的财产作为抵押置换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是提供符合法院要求的信用担保,例如专业担保机构的担保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保函。

(三)财产保全措施的自动解除

财产保全措施的自动解除,也称为财产保全措施的法定解除,是指在法定的财产保全措施解除的条件出现后,财产保全措施应当自行解除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对于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2、财产保全措施期限届满后,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

3、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或者放弃债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4、债务已经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作者:黄雨,四川中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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