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08-18 中法律师事务所
《民法总则》应时代之
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在此之前,我国调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主要有《民法通则》、《物权法》、《担保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单行法。这些单行法是在当时制定民法典条件尚未成熟时,按照“成熟一个通过一个”的思路制定的。各单行法虽同属民法范畴,但相互之间亦存在边界交叉或模糊的情况。并且,伴随着人与人之间交易行越来越频繁,新兴业态越发的多样化,加之法律本身固有的滞后性等问题,我国民事立法急需主动“新陈代谢”以适应时代发展之需,而民法典的编纂则适应了我国法制建设的发展趋势。
我国学界就民法典编纂问题已讨论数年,其中关于民法典编纂分几步走时,权威学者的观点就有:王利明教授建议“三步走”,即第一步制定民法总则,第二步制定人格权法,第三步编纂民法典;孙宪忠教授则建议“两步走”,即第一步制定民法总则,第二步编纂民法典。两位学者都建议分步立法,第一步都是制定民法总则。经过几番论证,最终确定为,我国民法典分为总则编和分则编,编纂工作分两步走:第一步编纂总则编(2017年已通过);第二步,编纂民法典各分编(拟定2018年通过),并在2020年完成整部民法典的编纂。因此,《民法总则》的通过,标志着我国民法典的编纂工作走完了第一步。
《民法总则》的时代“范儿”
新通过的《民法总则》共11章,计206条,整体以主体—权利—行为—责任的体系展开,以下几点充分展示了《民法总则》的当代“范儿”:
1、自然人行为能力边界下调至八周岁
随着物质生活的丰富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民众心理成熟呈低龄化趋势,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已经可以通过学校和简单的社会经验从事一定的民事活动。如果继续将十岁规定为限制行为能力起算点,小学生进行的诸如购买文具、打酱油等民事活动则都需要经过法定代理人同意,这样的规定显然不符合现状。因此,新通过的《民法总则》将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界限由“十周岁”降低为“八周岁”。
2、创设胎儿利益保护制度
在《民法总则》之前,仅有《继承法》第28条规定了分割遗产时应为胎儿预留份额,《民法总则》基于保护胎儿利益的目的在第16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时,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据此,如果在出生之前胎儿父亲死亡的,胎儿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遗产分配,如果胎儿继承权受到侵害的,可以向法院提起侵害继承权的侵权之诉。
3、撤销监护资格的规范
《民法通则》规定:监护人严重伤害被监护人的,或者监护人失职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人员或组织的申请,可以撤销其监护人资格。被撤销监护资格后并非就可以对被监护人免责,而是需要继续负担被监护人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另外,“单位”不再列为可以指定的监护人,而新增“民政部门”可以作为监护人。因自然人与“单位”建立的是劳动关系,“单位”对劳动者的家庭情况是“陌生的”。因此,取消“单位”的监护义务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同时更能充分发挥“民政部门”在民生方面的行政资源优势。
4、重新界定法人的分类标准
《民法通则》没有采用大陆法系关于法人的传统分类方法将法人分为财团法人和社团法人,而是根据当时我国国情和计划经济的特征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民法总则》兼顾商法相关规定,依法人目的是否营利,分为营利性法人与非营利性法人,将法人区分为营利性法人与非营利性法人,消除了既非营利性也不符合公益性的中间法人,符合民法立法和理论发展的趋势,能够与《民法通则》的分类相互衔接,有利于保持法律制度的稳定。
5、民事权利更加明确
《民法总则》明确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并通过列举明确自然人享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同时,《民法总则》还加强了对英雄烈士权益的保护,若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相比《民法通则》而言,《民法总则》对民事权利的列举更加细化明确,且与《侵权责任法》相契合,更有利于为权利受到侵害的当事人明确请求权基础。而对于没有具体权利名称但又需保护的法益,则通过“等权利”的法律技术予以囊括。《民法总则》与后期待编纂的分则编是纲目关系,在民法总则中明确自然人人格权利分类,则为分则中如何保护人格权留足了空间。
除此以外,《民法总则》从网络时代的特征出发,还首次将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纳入法律保护的范围。这一规范,对网络上注册信息被非法获取,网络数据泄漏,虚拟财产被盗用等非法行为,无疑具有重大的警示和打击作用。
6、鼓励见义勇为
为营造良好的社会风气,法律鼓励“当好人,做好事”。所以,《民法总则》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救助人遭受损失的,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民法总则》关于鼓励见义勇为救助人的免责可谓是“一波三折”:从一开始部分免责(即救助人对重大过失和重大损害担责),到举证责任由受助人承担,再到最后定稿中将救助人的一般过失和重大过失完全免责,充分体现了良法对民众良知、社会风气的引导和促进作用。
7、普通诉讼时效延长至三年
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民商事活动的增加,民事主体之间互相举债变得越来越常见,《民法通则》将普通诉讼时效期间规定为两年,时效期间太短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此外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与世界各国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存在差异,《民法总则》延长诉讼时效至三年的规定,适应了时代的需求。
结语
总之,相比现行各单行法而言,《民法总则》的修改或新设性规定具有前瞻性,展示了我国民法制度主动变迁和进步的过程,符合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时代特征。至于它的局限和不足,就留待他人论述吧,此处不再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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