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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共享单车离犯罪有多远?

发布时间:2017-08-18 中法律师事务所

 近半年来,共享单车风生水起,全国数百大中城市的街头巷尾随处可见摩拜、OFO、小蓝、小鸣、骑呗等各色共享单车的身影。共享单车因其经济、便捷、环保获得了广大市民的青睐。然而,国民素质毕竟良莠不齐,共享单车被扔下河、挂上树、搬回家、藏草丛、卸座椅,加私锁、喷漆整容、毁二维码等种种遭遇早已屡见不鲜。对于这些不文明行为,不少网民痛心疾首咬牙切齿,大骂这些人自私霸道没素质。然而破坏共享单车的恶劣现象并没有因为网友的声讨而有所收敛,相反,不断有人刷新道德下线。近日网上又出现“成都共享单车被烧毁”的报道,网友不禁感慨:相比之下“扔水里”、“挂树上”都弱爆了。


面对共享单车屡遭毒手的现实,笔者想说的是,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仅仅靠道德教化和舆论批判还远远不够,法律就摆在那儿,为什么不用呢?对于那些没底线的恶劣行径没必要手软,如果严重到足以构成犯罪,就应该动用最严厉的制裁手段——刑罚。以下笔者就来逐一分析各种“虐待”单车的行为在刑法上的性质,看看“虐待”共享单车离犯罪到底有多远。



一、据为己有型:搬回家、上私锁、藏起来

把单车搬回家不让人用,藏在草丛里别人找不着,上把锁看得见骑不了,这些行为的共同之处在于行为人将共享单车据为己有,不让别人使用,可能构成盗窃罪或者侵占罪。


区分盗窃罪和侵占罪的关键在于行为是否侵害了他人对财物的占有,因此判断这类行为是盗窃还是侵占要看实施这些行为时单车由谁占有。


一次完整的租车过程大致可以概括为:APP上预订单车——找到预订的单车——扫码骑走——停回白线区域并手动拉下车锁。在这个过程中,共享单车停放在路边没有被租出的时候,租车公司管理、支配着单车,可以由其运维人员回收单车或者随意挪动单车的位置,此时单车由租车公司占有;而一旦单车被人扫码骑走,实际支配控制单车的就不再是公司,而是使用单车的人,此时单车由使用人占有。


简言之,共享单车的占有状况为:未出租时由租车公司占有;出租过程中由使用人占有。


同样是将单车搬回家、上私锁、藏起来,不同人为之,在是否转移占有这一关键问题上会有不同的结论,相应地,行为的定性、涉嫌的罪名也有所差异,因此有必要分情形讨论。


1、租车人用完单车不还,将单车搬回家、上私锁、藏起来

租车过程中,使用人基于合同关系合法占有单车,用完单车后本应将其放回停车区,完成从自己占有到公司占有的转移。然而此时若是心生邪念,把单车搬回家或者自己拿把锁把车锁起来,就继续占有了该单车,符合侵占罪的行为要件“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可能构成侵占罪。


如果是出于据为己有的目的故意将单车藏到隐蔽处,情况就稍显复杂,此时藏车行为的性质取决于单车被“隐藏”到什么程度。


第一种情形是,隐蔽程度很低,以至于普通租车人通过租车软件自带的导航系统就能够轻而易举地找到并取得单车,比如将单车“藏”在马路边大树后面、混在颜色相仿的几十辆私家自行车之间。此种情形不宜认定为犯罪行为,仅属于违规停放。原因在于这种“藏”车方式自始不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险,不能使藏车人实际占有该单车。


第二种情形是,藏车的地点有一定的隐蔽性,其他租车人运用导航系统寻找单车较为吃力,需要花费较多的时间和精力,但最终仍然能够找到并取得单车,比如将单车藏在公园深处的树林里,停在人迹罕至的立交桥下。此时应当认为被藏的单车事实上由租车公司占有,藏车人着手实施了侵占行为但并未得逞,可能构成侵占罪(未遂)。


第三种情形是,单车被藏匿得非常隐蔽,一般人运用导航系统无法确定单车的位置或者即使能够确定单车的位置,但无法取得该单车,如将单车藏在无GPS信号的地下室、楼道。此时应当认为被隐藏的单车由藏车人占有,藏车行为属于刑法上的侵占,藏车人可能构成侵占罪。

      

      2、非租车人将单车搬回家、上私锁、藏起来


如前所述,闲置在路边的单车由租车公司占有,以非法占有单车为目的将其搬回家或者上私锁的行为实现了变公司占有为自己占有,属于盗窃行为,可能构成盗窃罪。


就藏匿而言,非租车人藏匿单车和租车人藏匿单车基本类似,不同的只是在构成犯罪的场合,非租车人藏匿单车涉及的罪名是盗窃罪而非侵占罪。


笔者大费周章论证不同人把单车搬回家、上私锁、藏起来到底属于侵占还是盗窃并非故弄玄虚,因为某种行为被认定为侵占罪还是盗窃罪对于行为人而言存在重大差别。一方面,侵占罪的法定刑总体上远轻于盗窃罪。另一方面,司法机关对侵占罪的追究比盗窃罪宽松的多。因为侵占罪属于亲告罪,实行告诉才处理的原则,即只有受害人向司法机关提出控告,犯罪才会被追究;而盗窃罪属于非亲告罪,司法机关应主动追究犯罪行为。


二、恶意破坏型:烧车、卸部件、毁二维码、喷漆刮漆、扔下河、挂上树

毁坏行为主要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那么问题来了,什么叫“毁坏”?需要注意的是,刑法上对“毁坏”一词的理解与日常生活中的理解有所差异。日常生活中,“毁坏”主要是指对财物完整性的破坏;而刑法上的“毁坏”则侧重于使财物的功能、效用减少或丧失。例如,将他人的戒指扔进大海,用他人的餐具盛装粪便,日常生活中一般不会认为戒指或餐具遭到了毁坏,因为戒指还是那枚戒指,餐具还是完好的餐具。但对于物主而言,扔进海里的戒指和涂过粪便的餐具已经不能继续发挥其应有的效用,因此,这两种行为属于刑法上的毁坏。


烧毁单车,拆掉单车的零部件是典型的毁坏行为,这很容易理解,当无争议。


毁坏单车二维码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由于二维码被毁坏会导致租车人要么无码可扫,要么不能成功扫码,从而无法打开车锁并使用单车,单车无法发挥其应有功效,因而毁坏二维码属于毁坏财物行为,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刮漆喷漆一般会使单车外观发生变化。每一家租车公司投放市场的单车都有其独特的外观设计,而独特的外观兼具审美功能和识别功能。刮漆喷漆造成的外观变化如果足以使普通人难以识别单车或者对其审美评价严重降低,则属于毁坏财物行为,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把单车扔到河里,就如同把戒指扔到大海,单车虽然客观存在,但其用于出租的功效已完全丧失,因而属于毁坏财物行为,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把单车挂到树上,由于取下之后可继续使用,一般不宜认定为犯罪。



以上仅对各种“虐待”单车的行为在刑法上的性质作了简单分析。需要注意的是,某种行为属于刑法上的盗窃行为、侵占行为或毁坏财物行为,并不意味着该行为必然构成犯罪。因为构成犯罪除了要求存在侵犯法益的行为之外,还对行为人的主观心态、犯罪情节、犯罪数额等有一定的要求。行为人实施了盗窃行为、侵占行为或故意毁坏财物行为,只有在同时满足相应犯罪的其他构成要件的情况下,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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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杨馥铭,先后在中国人民大学获得法学学士和刑法学硕士学位,四川中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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