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5-18 中法律师事务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归根结底就是三件事:工期、质量和价款,即甲方要监督乙方做到:工期有保证,质量要合格,并保证甲方进度款、工程款价格合理、及时支付。这三点处理好了,就不会发生大的纠纷。
但在建设工程履约中往往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与风险,而且往往会被忽视,导致后期出现纠纷,因此,本文重点指出几个经常被忽略的关键点供大家参考。
1、履约过程中函件的来往
1)我们在各类建设工程索赔案件中经常碰到的情况是对方明明有过错,但我们却很难得到索赔,这是为什么呢?因为没有足够的书面证据证明所陈述的事实,例如:甲供设备没有按时进场,因甲供设备往往都是大型的材料设备,因此甲供设备没有按时进场将可能会影响到关键节点,但是,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也没有通过函件指出甲方的这一行为存在拖延工期的情况,也没有在这一过程中发起索赔申请,只是通过口头方式和甲方项目人员沟通协调,那么后期一旦发生索赔事件,将很难界定乙方是否按时竣工。最后工期一拖再拖,乙方反而会被甲方索赔。
2)在很多情况下,甲方为避免项目风险而绞尽脑汁,这无可厚非,但正因为这样的行为反而导致自己吃亏,例如:甲方为了避免现场工程师和项目经理的不负责造成公司损失,故甲方项目部不设有项目章,甲方合同中约定只有公司盖章的指令单或其他变更文件才是有效的施工及变更依据,现场会议纪要,工程师现场签发的指令单及图纸不作为变更依据。这一做法的初衷不错,方便甲方公司统一把控。但做过工程的相关人士看到这里一定会觉得好笑:因为,公司走流程复杂,项目上每天瞬息万变,等今天讨论的结果、设计变更的图纸送到公司一个流程走下来少则几天多则上月,为赶工期,甲方项目经理即使发文催促,但施工单位同样可以拒绝施工,最终导致工期延误并且乙方对甲方进行索赔。
2、慎重签订补充协议或会议纪要
补充协议或会议纪要是施工合同重要的组成部分,个别协议或纪要甚至对工期、质量标准、付款方式、结算方式、违约条款等合同条款进行了重大修订,有时候往往凭一份关键的补充协议或会议纪要就能决定项目施工纠纷的责任认定。如果在施工过程中甲方需要与乙方达成补充协议、会议纪要或者出具书面承诺函时,应严格按照甲方内部的合同评审程序进行合同审核,及时将有关函件在签字盖章前送交公司专业处室进行审查,并报本公司高层领导同意,从而最大限度规避公司经营风险。
3、签订合理工期
当今社会,由于受利益驱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工期越来越短,虽然通过合理的管理安排和赶工的确能够做到,但通常情况下都无法按时完成。这不仅仅是承包方的风险,也是发包方的风险,有着索赔与反索赔的关系。自从实行了营改增后,发包方也希望能够多的抵扣税款,因此甲供材料越来越多,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大量的材料设备采购及送货进场会存在部分滞后的现象,这样一来承包方本来就微薄的利润更加难以承担由于工期拖延造成的管理成本增加,那么承包方会毫不留情的发起索赔。所以发包方在制定合同工期时必须更加谨慎。
以我们曾亲身经历的案件为例:甲乙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工期9个月,但由于甲方整体管理不善、设计变更及其它多种原因,导致工期拖延甲供设备在约定的竣工日期后1年才进场,乙方无情的对甲方发起索赔,索赔内容包括一直以来现场管理人员的工资、工器具租赁费、材料涨价等等。
以上就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关于履约的一些风险以及控制措施,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整理人:胡巧巧,法学硕士,四川中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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