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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的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18-05-17 中法律师事务所

《劳动合同法》倾向于对劳动者的保护,规定了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权益时的赔偿责任,例如经济补偿金、赔偿金以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等。而对于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则规定较少,本文将对劳动者的赔偿责任加以归类,以供参考。

 

一、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

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承担赔偿责任。所谓的违法解除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赔偿标准:劳动者应当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该劳动者所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二、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标准: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

 

三、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

《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了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标准:法律并没有明确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赔偿金标准,但是可以参照2006年《劳动合同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即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其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3倍。

 

四、劳动者的过错造成劳动合同无效的

《劳动合同法》第86条规定:“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26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例如劳动者采取欺诈、胁迫的手段,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或者因劳动者的原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

 

五、双重劳动关系的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赔偿标准:与新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新用人单位承担不低于70%的赔偿责任,劳动者承担不高于30%的赔偿责任。主要赔偿下列损失:

(一)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赔偿第(二)项规定的损失,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六、工作中因个人原因造成单位损失

因劳动者本人的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与法律法规不相抵触的劳动合同、承包合同的约定和企业内部规章制度要求劳动者赔偿经济损失。

赔偿标准: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整理人:刘鹏,法学硕士,四川中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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