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动态News

< 返回“理论探讨”列表

高价快递不翼而飞,快递公司赔不赔?

发布时间:2017-08-18 中法律师事务所

近年来,得益于国内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网购规模日趋庞大的趋势推动,我国快递行业保持高速发展,各种大大小小的民营快递公司、物流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在全国各地的城市、乡镇甚至农村,极大地方便了“剁手党”。但与此同时,快递丢件的报道也频频现诸网络,如:


1. 快递公司运碎12万瓷器,称消费者没有保价,因此只赔偿1000元。

2. 寄苹果手机仅收到充电器,快递公司称寄件人能拿到800元左右赔偿。

3. 价值2850元的快递丢失,只赔偿5倍运费75元。

…………

“高价快递屡丢件”引人思考:未保价快递在运输过程中丢失,消费者是否有权要求快递公司赔偿全部损失?

通常,快递单上会有类似声明:贵重物品务必保价,未保价物品的赔偿额为所付邮费的X倍。然而现实生活中,大多数消费者在寄快递时,几乎不会仔细阅读快递单上的内容,对于所谓的保价条款更是知之甚少;有时候即使知道保价条款,但考虑到保价费用较高,出于侥幸心理,未对贵重物品进行保价。对于这种未保价的物品,一旦遗失或遭受损坏,消费者应如何维权?笔者认为,对此问题不能一概而论,必须首先根据具体情形判断保价条款的效力。

 

1、保价条款的效力

保价条款起源于海上运输这一高风险行业。由于海上运输所涉及的货物往往价值巨大,一旦出现货损,赔偿金额很可能远远超过船舶所有人收取的运费甚至超出船舶本身的价值。为了保护船舶所有人的利益,降低海运行业风险,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制度应运而生。同样的道理,在普通运输或快递行业中,运费的收取通常取决于货物的重量和体积,一般与货物价值无关。对于运送高价值货物而言,承运人收取的运费与其承担的风险极其不匹配,因此有必要特别规定承运人的最高赔偿限额。


我国《邮政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邮政企业对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3倍。但《邮政法》第八十四对邮政企业的范围作了限定,即:邮政企业,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提供邮政服务的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可见,民办快递公司、物流公司不属于《邮政法》规定的邮政企业,不能直接适用3倍邮费赔偿限额的规定。因此,民办快递公司一般参照《邮政法》的规定将保价条款加入快递单作为合同条款,以保障自身利益。但此类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应受到相关法律关于格式条款规定的调整。


《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根据保价条款的起源和上述法律规定,笔者认为如果简单地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一概否认保价条款的效力存在不妥之处,这将会导致承运人的收益与其承担的风险严重不匹配,不利于快递行业发展。因此,在满足法律规定的特定条件下,应当认可保价条款的效力,例如在快递公司用显著方式向消费者提示并说明保价条款后,保价条款应为有效。


何为显著方式?虽然快递单上相关保价条款已经以加粗字体印刷,但由于快递单上字体非常小,通常消费者不会刻意仔细阅读相关条款,应当认为这并不足以引起普通人的注意。因此,在消费者邮寄快递时,快递公司有义务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等更为显著的方式提示消费者相关保价条款,出现货损情况后快递公司应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已经尽到提示义务。如果快递公司无法证明,则保价条款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快递公司应按照邮寄物品的实际价值承担赔偿责任。

 

2、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财产损失的情况

在保价条款有效的情况下,快递公司是否一定能适用保价条款所确定的最高赔偿限额呢?其实不然,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因此,如果快递公司要援引保价条款,则应当举证证明货损并非由于其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否则应承担不利后果。实践中对于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认定标准比较模糊,笔者认为应根据具体个案进行综合判断,主要考量因素包括损害结果是否具有可预见性、是否具有可避免性等。


例如文章开头提到的第2个案例较为容易判断,邮寄手机和充电器,结果只收到充电器,显然包裹曾遭人为破坏,这种情况下至少可以推定快递公司存在重大过失,快递公司应当承担赔偿消费者所有损失的责任,除非能够证明其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当然,消费者索赔的前提是要证明其具体损失范围,因此,认真、全面地填写快递单就尤为重要。相较于第2个案例,另两个案例比较难以判断,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细节以及双方的举证情况进行综合考量。例如快递公司应证明其是否就保价条款特别提示过消费者,是否作了特别包装、是否粘贴了特殊标志、搬运过程中是否小心谨慎等。


对于消费者而言,应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例如在快递单上详细填写物品名称和价值;对于重要物品,最好全程监督快递员打包;有特殊包装或者标志要求的一定要及时提醒快递员;必要时可对打包情况进行拍照或录像。这些都是事后索赔的重要依据。

  

(作者简介:王羽,大连海事大学法学学士,四川中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一篇:从国际法的角度看《战狼2》

下一篇:民众眼中的司法——兼论程序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