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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解读

发布时间:2018-05-18 中法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0日发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全文分为11个部分,共计160条,涉及基本规定、权利客体、权利归属、侵权认定、抗辩事由、法律责任、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认定、侵害影视作品著作权的认定、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认定等11个方面的问题。

《指南》内容非常全面,亮点突出,为我们今后参与著作权案件提供了重要指引,本文为您详细解读。

 

一、  明确案件的审理原则,规范了审理思路

《指南》根据民法总则、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著作权法相关规定,提出“加大保护、鼓励创作、促进传播、平衡利益”的基本审理原则,并总结了著作权案件的审理思路。

第一,规范程序问题的审查。针对同一案件主张多个案由,针对同一行为既主张侵害著作权又主张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等情形,作出明确规定。

第二,规范诉权行使的主体。对专有使用权人、非专有使用权人的起诉,以及单独诉权转让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第三,规范实体问题的审理思路。既要审查权利客体、确定权利基础及范围,又要审查被诉行为的内容、被告的抗辩理由等确定是否构成侵权以及是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 规范客体审查标准,对新类型客体审查作出指引

作品是著作权权利体系的基础,判断是否构成作品一贯著作权案件审判中的难点问题,对此《指南》明确提出作品审查的四要件,并重点对独创性要件进行了细化。尤其是针对近些年来出现的新类型著作权案件包括古籍点校、综艺节目、体育赛事、网络游戏等,《指南》在厘清作品认定的基础上,对上述新类型客体性质的认定作出原则性的指引。

 

三、 规范特定情况下权利归属的审查标准,明确署名的认定规则

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对于作品的发表、署名方式等带来了很多新情况,《指南》规定主张权利的当事人通过登录相关账号的方式,能够证明互联网发表作品上的署名与作者身份之间存在真实对应关系的,可以推定其为作者。

由于影视作品的署名现状较为混乱,《指南》综合考虑行业惯例及司法审判实践,提出在无相反证据时,根据影视作品中明确标明的权利归属信息确定著作权人,倡导影视行业的经营者尽量在作品中对权利归属予以明确。如果影视作品中没有标明权利归属信息,可以根据影视作品上出品单位的署名确定权利归属。如果没有出品单位的署名,可以根据摄制单位的署名确定权利归属。

 

四、 界定权利保护范围,提出类案的审理思路

《指南》的核心部分第四、五、六章分别对侵害著作人身权的认定、侵害著作财产权的认定、侵害邻接权的认定作出具体规定《指南》按照“权利控制行为”的思路,提出侵权认定应当重点审查被诉行为是否落入原告主张权利的范围。

对于审判实践中争议较大的“定时播放”、“同步转播”破坏技术措施设置链接等问题,《指南》作出了原则性指引。

在影视作品侵权案件方面,《指南》对于作品名称、角色形象如何保护作出指引性规定,同时规定了影视作品侵权认定的基本规则及相应的判断方法。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案件方面,《指南》总结了实践中常见的侵权案件类型,并且区分不同案件类型确定了各自的审理思路。

 

五、 加大权利保护力度,探索惩罚性赔偿机制

《指南》在损害赔偿的适用方法和计算依据上进行了细化,特别提出了裁量性赔偿方法确定的数额可以高于法定赔偿的最高限额、赔偿合理费用不计入法定赔偿限额内。针对赔偿数额“举证难”的问题,《指南》引入了民事诉讼法中的“举证妨碍”制度,拒不提交相关证据的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指南》结合实践需求,提出属于恶意侵权的,可以在法定赔偿限额内支持原告的诉求或者从高确定赔偿数额。

 

著作权纠纷案件一直以来是审判当中的难点,实践中争议也较多,由于标准不统一也导致诉讼结果难以预料,同时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很多新问题,亟需统一裁判思路,《指南》的发布不论是对于法院、律师还是当事人来讲均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有益于引导当事人规范参与诉讼,增强诉讼结果的可预期性。

 

 

 

整理人:王羽,大连海事大学法学学士,四川中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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