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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涉嫌妨害公务罪,我所不起诉意见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8-11-07 中法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2018年1月29日,张某骑电瓶车搭乘其孕妻途径成都市高新区某路口时,被执勤交警发现。在交警制止其载人行为时,张某妻子在电瓶车倒地时从车右侧下车,遂感觉腹部不适,张某以为是交警执法所致,一时冲动下用手击打交警面部,经医院诊断为面部软组织挫伤。当日,张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月1日,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提请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对张某批准逮捕。

 

办案经过

案发后,张某孕妻一直通过自己的方式应对案件,直到取保候审无望后,才于2月4日委托我所万鹿勇律师、王羽律师担任张某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首先稳定了张某孕妻的情绪,并耐心向其解释了刑事案件的流程以及现阶段办理取保候审的关键点。因委托时已临近案件批捕决定期限,辩护人于2月5日会见张某了解案情,在做了大量法律研究后,辩护人认为张某的情形符合不予批捕的条件,如同时得到受害人的谅解,将会大大增加取保候审的成功率。因此,在会见当晚,辩护人找到受害人沟通,通过积极的斡旋和调解,受害人的态度得以转变,并签署了刑事谅解书。

 

随后,辩护人加班加点,就本案的事实、法律适用等方面出具了专业的法律意见,并分别与承办警官和承办检察官当面详细沟通,表达了对张某不应当被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2月7日,高新区检察院依法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对张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据此,公安机关对张某予以释放并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辩护工作取得阶段性成功,为后续阶段的辩护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本案移送审查起诉后,辩护人详细查阅卷宗,了解相关证据情况,并通过大量法律研究、案例检索、理论分析后,向高新区检察院提交了如下不应起诉的法律意见:

其一、张某主观上并没有妨害公务的故意,其击打受害人的行为完全是由于护妻心切、情绪失控,其主观目的并不是对受害人的执法行为进行反击或阻碍。客观上,张某的行为没有造成现场秩序混乱也获得了受害人的谅解,符合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形。

其二、即使张某构成妨害公务罪,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张某的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态度好、坦白、初犯、赔偿并获得谅解等情节,符合酌定不起诉的条件。

最终,高新区检察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于2018年4月9日作出不起诉决定。

 

律师手记

有效的刑事辩护不应仅限于审判阶段的法庭辩护,而应当体现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事实上,从侦查阶段、审查起诉直到案件的审判阶段都存在着有效辩护的空间,辩护律师可以在不同的阶段,通过对案件的了解,在关键节点向办案机关提出专业的法律意见,从而实现对己方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本案的辩护正是如此。因此,律师越早介入刑事案件对当事人越有利,更容易在上游程序中将问题解决,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相关数据,2013年以来,我国的无罪判决率为0.016%,逮捕后的撤案率和不起诉率分别为0.007%、1.4%,由此可见无罪辩护及不予起诉案件的艰难与不易。本案止于审查起诉阶段,使当事人尽早免受牢狱之灾,无疑是一起成功的辩护。

 

同时,本案也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即在面对公权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时要注意沟通的方式方法,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否则,将有可能触犯刑法,受到刑事制裁。此外,如因刑事犯罪被羁押的,家属一定要冷静,切忌病急乱投医,务必在第一时间委托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介入,以免错过辩护的黄金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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