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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容易,婚姻不易,夫妻共同财产那些事儿

发布时间:2018-06-21 中法律师事务所

每一对走进了婚姻殿堂的爱侣,恋爱时的鲜花巧克力式浪漫,变成了厨房里的柴米油盐,日常生活中的大多数夫妻是没有签婚前财产协议的,那么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则成为了婚姻幸福指数的物质基础,所谓共同财产,就是简单的军功章上有你的一半也有我的一半吗?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行使处置时意见不统一该怎么办?夫妻一方接受的赠与或者继承的遗产,不想分给另外一方该怎么做?在不想离婚的情况下,可以请求分割财产吗?本期中法资讯,我们将为您解读,夫妻共同财产那些事儿。

 

一、  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夫妻双方婚前或婚后,未对夫妻财产做出约定或者约定无效的情况下,直接适用法定财产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一)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二)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六)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七)夫妻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八)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九)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的所得额;(十)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十一)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以上为在夫妻双方没有就共同财产进行约定或约定无效情况下的法定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般是不能请求分割的,而且夫妻共同财产的共有关系为民法理论上的“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所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能这样主张:车是你的,房子是我的,那么你就对车享有独立的所有权和处分权,我对房子享有独立的所有权和处分权,这种主张都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夫妻双方对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均有所有权和处分权,在整体上共同共有,而不是按份来分割。

 

    二、  夫妻共有财产的除外规定。

在我们接手的很多案件和法律咨询中经常会遇到,夫妻一方的父母只想把自己的财产留给自己的儿女一方继承,不想分给他们的配偶;或者赠与关系中只想赠与给夫妻一方,这样的情况下我们该怎么做呢?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也就是说,只需要在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明确表明,所遗留或者赠与的财产是给夫妻一方所有的,如果担心法律效力和共信力不够,可以进行公证。当然在不动产方面和很多案件的审判实务中,还会遇到很多判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的情况,我们将在它期的资讯中另做阐述。

 

三、婚姻存续期间,特定情况下,可以申请财产分割。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按照相关司法解释,平等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权应理解为:第一,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第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法规如是,但是现实生活中往往可以看到,很多夫或妻一方在自己家庭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尤其经济地位明显较低,夫妻共同财产由另一方掌控。遇到此种情况, 其实有法律救济途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也就是说这些法定事由出现时,夫妻一方可以申请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有财产是实现家庭职能正常运转,夫妻权利得以实现的物质基础,物质基础丧失可能导致夫妻之间抚养子女、赡养父母等职责失控。婚姻法虽赋予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与支配权,但如何实现支配权,一切交由当事人意思自治。有些特殊情况下,当一方完全控制掌握夫妻共同财产并排斥配偶对财产的支配,甚至对共有财产进行转移、变卖时,若配偶一方不能离婚或不愿离婚,此时又绝对不允许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显然有失公平。亦或者夫妻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而另一方又不同意通过处置夫妻共同财产来医治,往往又没有到离婚的地步,这时如果不能支持夫或妻一方尽自己的扶养义务,显然有悖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综上,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和分配,是一个家庭举足轻重的大事,法规在上,生活并行,及时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很多时候可以解决您生活中的大麻烦。

  

作者简介:张文艳,河北工程大学法学学士,四川中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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