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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缴、欠缴、拒缴社会保险的法律后果,你知道吗?

发布时间:2018-05-08 中法律师事务所

【背景案例】

成都市某酒店于2017年1月1日录用某员工张先生。酒店从2017年7月开始为张先生办理社保缴纳手续。张先生于2018年4月的某天,利用下班时间兼职外卖配送,发生交通意外受伤。据悉,外卖公司以每单3元向张先生计提人身意外险的保费。因入院医药费不能按照医疗保险之相应比例报销,张先生向酒店提出借款交涉,并称将按司法程序解决。

 

【法条链接】

1、《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54号)第二十条 初次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中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或欠费4个月以上的,自参保或重新参保之日起,连续缴费满12个月以后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按本办法规定予以支付,个人账户从缴费当月起计入。单位职工缴费不满12个月突发重大疾病,经所在单位申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其住院医疗费按本办法规定支付。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第一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4、最高法院关于企业为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引发纠纷问题的答复(2010年12月21日在其官网的答复):201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了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而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或者缴费年限、缴费数额等发生争议的,未规定由法院受理因社保机构对用人单位欠缴费用负有征缴的义务,如果劳动者、用人单位与社保机构就欠费等发生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带有社会管理性质,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因此,此类争议不宜纳入民事审判的范围,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数额等发生争议的,应向相关部门申请解决。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5、最高法院关于用人单位不缴或少缴社会保险费问题的答复(2011年12月20日在其官网的答复):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了征缴社会保险费用是社会管理部门的职责,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依法办理社会保险。如果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保手续但用人单位不按规定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金,无论欠缴社保费或者拒缴社保费社会管理部门均可依法强制征缴。这种争议并非单纯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

 

【案件分析】

1、张先生入院治疗费用为何不能由医疗保险按比例报销?

因为张先生的医疗保险(社会保险)缴纳期间从2017年7月至2018年4月,连续缴费才10个月,而按照《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才能报销,故张先生不能享受医疗保险报销待遇。

 

2、张先生2017年1月1日入职,至2018年4月,累计在岗时间16个月,但社保缴费只有10个月,酒店应当承担责任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酒店作为用人单位,自2017年1月起至2017年6月,没有就张先生向社保部门申办登记。当酒店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该行为依法将受到保险行政部门的查处,并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经办机构核定酒店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3、酒店于入职6个月后才为张先生申报缴纳,酒店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实践中,社保费纠纷情形千差万别,有自始未缴(未申报)、中途断交、低于实际工资标准缴纳、不按实际工作年限缴纳(延迟申报或者提前停缴)等诸多情形。通常所说的“未缴”应当被理解为“未申报”,没有办理社会保险手续;而“欠缴”应当被理解为进行了申报,但是中断缴纳、低于实际工资标准缴纳、不按照实际工作年限缴纳;“拒缴”意味着已经发生了“未缴”和“欠缴”情形,被劳动者投诉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处后,仍然不缴纳

酒店于2017年7月为张先生办理了缴纳申报手续,但是,因为延迟申报,导致了缴费年限(时间)少于张先生的实际工作时间,应当被认定为“欠缴”。

 

4、不能被报销的医药费是否能够认定为张先生的损失,而通过法院诉讼途径要求酒店予以赔偿呢?

客观上,酒店的“欠缴”导致张先生医疗保险从入职起算不满12个月,导致医药费不能被相应报销,确实是张先生的损失。但是,该等损失不具有可诉性。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第一条的规定,明确了适用的前提,即:1)未办理社会保险手续、(2)不能补办、(3)不能享受保险待遇当且仅当三个条件同时满足,才具备法院受理的可能性。

酒店在张先生工作期间,已经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申报登记),只是缴费时间少于实际工作时间,属于社保的“欠缴”行为,不落入前述司法解释的范畴。按照2011年12月20日,最高法院关于用人单位不缴或少缴社会保险费问题的答复,此种情形应当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

 

5、张先生的权益应该如何救济?

根据《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张先生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但是,因为酒店未依法缴纳社保,张先生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酒店补缴社保,支付经济补偿金。此外,就赔偿问题,还可以向外卖公司提出权利主张。

 

【律师建议】

社会保险是保障劳动者权益,降低企业用工风险的重要措施。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在员工入职之日起30日内为其申报社保,并在员工增减后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部门申报员工花名册,予以调整。社会保险中的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地方性规定相对较多,且多地实施情况不一。用人单位应当结合所在地的相应规定、办法等,依法合规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因为,用人单位一旦发生未缴社保且不能补办的情形,劳动者将有可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要求损失赔偿;当发生欠缴社保、拒交社保时,除因劳动仲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面临着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罚的风险(欠缴金额的补足、利息、滞纳金、罚款)。

 

劳动者自己也应当加强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缴纳的法律意识。通过向用人单位主张或者向社会保险机构投诉的方式,监督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保。尤其是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存在连续缴纳期限的规定,一旦断缴、欠缴将影响保险待遇的实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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