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动态News

< 返回“本所新闻”列表

我所承办“法律诊所教育暨中美律师职业伦理比较”座谈会

发布时间:2017-06-05 中法律师事务所

      2017年6月5日,由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与纽约大学法学院亚美法研究所联合主办、四川中法律师事务所承办的“法律诊所教育暨中美律师职业伦理比较”座谈会在四川中法律师事务所举办。

BSM3}%L%@5]A3N])}QE{$BF.png

来自纽约大学、多伦多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四川大学、西南民族大学、西南财经大学、西南交通大学、纽约行政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成都铁路运输分院、四川省法制宣传协会、美国莱维特&凯撒律师事务所、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等国内外学术界、实务界50多名专家学者、法官、检察官、律师参加了本次座谈会。

9_P0YPTOS4~H$~Q`_MK1E51.png

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周洪波 主持开幕式

3$KBYYSF0R6J4BWNWGH8K`Y.png

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侯斌 致辞

6[RM1}CM$T$ZU(0~}B95(OV.png

纽约大学法学院亚美法研究所执行主任 Ira Belkin 致辞

Z0KK@X9`HWC@JS]{_]0LFAN.png

四川中法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顾问 孔建会 致辞

       议分为四个单元,每个单元首先由主持人通过一个生动形象的案例引出相关议题,再由美方Martin Marcus法官、Richard Levitt 律师、刘思达副教授一一发言,然后由中方代表发言,最后进入自由讨论及问答环节。

0471N@6U$C6_~JR2QF0$HPI.png

纽约布朗克斯区最高法院法官 Martin Marcus 发言

9K2N0KBDG~E1~%RAE@0YR17.png

莱维特&凯撒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Richard Levitt 发言

3QGI90_0]5F]KPDI_I`N8_U.png

多伦多大学社会学系副教授 刘思达 发言

       第一单元中,主持人Ira Belkin教授通过第一个案例引出与辩护律师调查义务相关的问题。美方代表发言后,中方代表四川大学法学院左卫民教授、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成都铁路运输分院陈坚副检察长、四川大学韩旭教授、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袁志律师作了评论发言。通过交流,双方认为,尽管中美刑事诉讼法就律师调查取证的规定不尽一致,但调查取证既是律师的重要权利,又是其基本义务,如果案情存疑,即使被告人已经认罪,律师也应当尽其最大努力调取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材料,这一点是两国律师行业共通的职业伦理。

MD$3W`UDG41R67TH$J[@W7G.png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左卫民 发言

CRY]00(%RN8W3(VR2]T0M6N.png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成都铁路运输分院副检察长 陈坚 发言

)KH0ZDQ}@5_~V94P0@[~TM0.png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 韩旭 发言

0I%V`8H`LMAY6VZLX5]JCXU.png

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袁志 发言

    第二单元中,主持人刘思达副教授通过第二个案例引出与辩护律师的沟通义务相关的问题。美方代表发言后,中方代表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主任施杰律师、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主任罗俊律师、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主任罗毅律师作了评论发言。交流中双方发现,中美两国在律师与犯罪嫌疑人信息沟通方面的规定存在显著差异。在美国,只要不教唆当事人作伪证,律师可以也有义务向当事人披露案件进展、证据调查、在逃同案犯等各种与案件有关的情况。而中国比较重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为防止犯罪嫌疑人串供、翻供,法律就律师对犯罪嫌疑人的信息披露作了较多限制。

$Z1CY12RUF5@E%)%S@S%BEF.png

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主任 施杰 发言

@A7TH{PUN](8IKJB}GBR$YB.png

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主任 罗俊 发言

VMVLTLNB(1NG9B1ZN41RCIT.png

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主任 罗毅 发言

 第三单元的议题为“律师对法庭的坦诚义务和对委托人的忠实义务”,由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侯斌副院长主持。继美方代表之后,中方代表西南交通大学公共管理与政法学院朱奎彬副教授、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兰荣杰副教授、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周湘雄老师、四川中法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道准律师先后作了评论发言。本议题涉及到的核心问题是:如果律师怀疑或明知其当事人作了虚假供述,是否应当向法庭披露?这个问题凸显了律师面对的两个相互矛盾的义务。美方代表倾向于律师应当终止代理关系,中方代表认为律师应当更加偏重于对当事人的忠实义务。

C66ZT5JB9[@KQK(`KGISY}H.png

西南交通大学公共管理与政法学院副教授 朱奎彬 发言

]G13AUP8U29DW3F6SZ9([R4.png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兰荣杰 发言

9~YM7GJ_9OR`G~}CYOJ)9DY.png

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讲师 周湘雄 发言

MLQ12`OH(4A`RW3K[URUSAM.png

四川中法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李道准 发言

第四单元的议题为“律师与媒体交流过程中的职业伦理义务”,由四川中法律师事务所孔建会主任主持。继美方代表之后,中方代表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成安先生、四川省法制宣传协会秘书长刘勇峰律师、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霍子诗律师一一作了评论发言。双方代表认为,律师通过媒体就案件发表意见有较大的自由空间,但在与媒体交流的过程中应当客观、公正、审慎,防止自己的言行超出合法的边界。

4R(]4MCR2@PA4UF@O{S6A}3.png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 成安 发言

BJIMP2FZ[EF75Z480`~V{P5.png

四川省法制宣传协会秘书长 刘勇峰 发言

5{~S]6{@GDV5CT@9}LV3}UE.png

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霍子诗 发言

       最后,在周洪波副院长的主持下,左卫民教授、Ira Belkin教授代表主办方先后作了总结发言。他们指出,今天的会议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与会人员结合中美两国的政治背景、法律文化、立法模式、司法制度等多种因素对中美律师职业伦理作了全面系统的比较研究。会议研讨内容丰富,所涉问题发人深省,取得了良好的学术交流效果,期待今后双方能够继续加强合作交流,同时也感谢四川中法律师事务所对本次会议的大力支持。

{L_P0[ZKFPILZ]F9M5S@TOD.png

座谈会参会嘉宾合影

       作为一家优秀的综合性商务律师事务所,我所历来重视国际交流。此次圆满完成会议承办任务,得到了主办方的高度肯定和与会人员的赞赏。今后,我所将积极寻求更多的国际合作机会,以助推我所业务在国际化道路上稳步前进。


上一篇:中法新闻丨清华大学王亚新教授到我所作专题讲座

下一篇:我所与英国乔尔森律师事务所签订战略合作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