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11-07 中法律师事务所
2017年6月,四川省大力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起诉青神县信瑞机械厂、青神县尧舜机械厂(以下合称“被告”),指控二被告生产、销售的型材轧机侵犯原告已授权的发明专利(专利号ZL201110111092.7),要求被告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2万元。(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名称均为化名)
本案难点在于,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中第1、2、3项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技术特征几乎完全相同或高度等同,法院很有可能认定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临近本案开庭,四川中法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指派吴旭东律师和储施磊律师担任被告代理人。中法律师凭借丰富的执业经验和扎实的专业功底,对被诉侵权产品和涉案专利进行细致比对,对涉案主体及被诉侵权行为进行深入调查,围绕本案争议焦点提出以下抗辩:
关于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对比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28个技术特征,被诉侵权产品缺少多个技术特征且有多个技术特征不一样;被诉侵权产品明显缺乏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有关控制装置的必要技术特征。根据全面覆盖原则,被诉侵权产品没有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关于共同侵权行为。青神县尧舜机械厂的营业范围不包括生产,被诉侵权产品是青神县信瑞机械厂生产的,且销售行为还未发生,不存在共同生产、销售行为。
关于侵权责任的承担。被诉侵权产品为定做产品,只生产了一台,利润远远低于原告的索赔金额。
2017年12月1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基本采纳了中法律师提出的关于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的抗辩,判定被诉侵权产品不构成侵权,对被告的共同侵权行为和侵权责任不作评判。中法律师的迅速反应和精准把控,为客户赢得了胜利。
四川中法律师事务所携手全国领先的知识产权服务提供商“中细软”,擅长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建立了成熟的知识产权法律团队,团队大多数人兼具理工专业背景,具备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具备丰富的知识产权业务经验,能够为客户提供专业化、全方位、及时有效和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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