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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单位的行政执法

发布时间:2016-08-09 中法律师事务所

沈姐是我某个案件的当事人,今年5月份的一天,沈姐突然打来电话说,她的一辆大货车被P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给扣了,话语中带着许多无奈。经详细询问,我得知基本案情如下:

 

2016年3月11日,受P市Z镇某村时任治保主任刘某的邀约,沈姐自营的货车前往该村为其拉砂,以修缮该村村内道路,讲定的运输费用为每车120元。在该车运完一车砂石(采砂、装卸均由该村人员完成),正在装运第二车的时候,P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的执法人员赶到现场,以沈姐非法采矿为由将其货车扣押。

 

车辆被扣后,沈姐一再解释自己只是受雇拉砂,自己并不是采砂行为的实施人,但P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就是不听。随后,沈姐找到刘某、找到该村村委会、Z镇政府分别开具了书面的情况说明以证明自己的清白,但P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仍是不肯罢休。并且,自扣押之日起,P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既没有向沈姐出具任何扣押手续,也没有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取证,反正是一直未做任何处理。

 

在沈姐与我联系之前,她已经往P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跑过十余趟,得到的回复是“从轻处罚,掏3万元罚款”,沈姐不想掏,于是被告知“那就先扣两个月”。但是,沈姐的车辆是营运车辆,每扣一个月都要减少几万元的收入。所以,沈姐异常着急。得知情况后,我决定帮沈姐往P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走一趟。

 

在去P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的头天晚上,我对该局进行了一个研究。原来,P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是在集中P市25个政府部门行政执法权的基础上于2015年9月成立的。该局是成都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单位,用P市市委书记在该局成立大会上的讲话来说,那就是:“P市综合执法局的成立,不仅是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中的一项重大举措,更标志着P市在全面深化改革中走出了敢为人先的全国第一步”。对于这个“试点单位”,对于这个“全国第一”,我自然有些许的敬仰。因为,我一直觉得可能是沈姐自己没说清楚才导致人家扣着车辆不放的,如果我这个法律专业人士当面向执法人员阐明实情,他岂有不放之理。所以,我骨子里还是对该局充满期待的。

 

2016年5月13日上午,我与沈姐赶到P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尽管在去该局之前,沈姐与承办人员已经有过预约,但是,当我们到达时还是被告知负责该案的执法人员外出办案去了。所以,我们不得不扫兴而归。当天下午,当我们路过该局门口时抱着随便看一看的心态就进去了,谁知,这一次,负责该案的两位执法人员居然回来了。

 

于是,我就把沈姐的冤屈给二位执法人员讲了,可是人家依然说沈姐是非法采矿行为。我问法律依据,他们查找半天,然后拿着《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34条给我看(第34条:未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擅自勘查、开采的,责令停止勘查、开采,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我又问:“为何不去找刘某、不去找该村调查取证”,执法人员说:“我们去过,但没能见到人,多次电话通知刘某来局,但刘某始终不肯露面”。话到此处,双方已无话可说。

 

下楼的时候,沈姐悄悄对我说:“他们今天的态度真好,居然还给咱们让座,我头几次来,每次都被他们吼得找不着北”。我说:“可能是因为我长相斯文戴个眼镜吧,他们担心我是记者或纪委暗访人员”。接着,我又对沈姐说“这个案子,如果较真,该局肯定站不住脚,你一旦决定跟他们较真,我就按法律程序来,非让他们给个说法”。沈姐说:“我家的农家乐证照不全,所以,不到万不得已的时候,还是不要惹怒他们”。于是,我就回去了,没再关注此案。

 

2016年6月14日,一个月的时间又过去了,此时距车辆被扣已过去三个多月的时间。沈姐来电说“执法局找刘某询问了,准备对刘某进行罚款,但是刘某没钱交罚款,所以,执法局还是不放我的车”。我说:“罢了,我帮你写个书面的东西吧”。于是,我就写了一份情况说明给P市综合执法局,对该局执法行为在实体和程序上的违法性进行了详细阐释,要求他们立即放车。然后,又分别写了一份“情况反映”给P市市政府和市人大,要求他们对该案进行监督。随后,沈姐将“情况说明”和“情况反映”交到P市综合执法局,并告诉他们说:“再不放车,就向市政府、市人大反映,随后走法律程序”。

 

谁知,第二天P市综合执法局就通知沈姐将车开走。接到通知后,沈姐马上就高高兴兴地取车去了。但是,到了现场之后又被告知“先交八千多元的停车费才能开”。无奈,沈姐再次打电话问我怎么办。我早就料到执法局可能会有这么一手,于是,直接告诉沈姐说让他们看《行政强制法》第26条第3款(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看到这个,无话可说的执法局,最终不得不放行了车辆,也没再要求什么所谓的停车费。该案总算有了一个结果。

 

P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是成都市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试点单位,而成都市又是四川省的省会城市。在这样一个理应规范执法的地方尚且如此,我真的不敢想象其他地方政府的执法现状究竟会是怎样一个状况。也许,我遇到仅是一个特例,我也不敢妄自揣测该局在办理其他行政案件的过程中也存在类似的行为。但是,基层执法人员的专业水准和个人修养却着实令人担忧。再好的法律,如果没有好的执行者,它同样形同虚设。

 

附件:给P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的“情况说明”。

关于贵局应当立即解除对川AFXXXX货车进行扣押的情况说明

P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6年3月11日, 贵局以川AFXXX货车车主涉嫌参与擅自采矿行为而将该车扣押至今。作为川AFXXXX货车车主,本人认为自己不存在擅自采矿的违法行为,贵局应立即解除对该车的扣押。

一、川AFXXXX货车车主不存在擅自采矿的违法行为

川AFXXXX货车是受P市Z镇X村时任治保主任刘X(身份证号:510XXXXXXXXXXXXXXX)的邀约而去拉砂的,采砂行为的实施人为P市Z镇X村(或刘X),川AFXXXX货车的全部任务仅仅是运输,其目的仅在于挣取运费(每车120元)。至于P市Z镇X村或刘X是否取得了采矿许可证,川AFXXXX货车车主并不知情,川AFXXXX货车车主与P市Z镇X村或刘X在擅自采矿一事上,并不存在任何合意或通谋。因此,本人并不是擅自采矿行为的实施人或共同实施人,本人不存在违法行为。

二、贵局的扣押行为严重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24条规定: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但是,截至今日,贵局执法人员未向本人交付任何扣押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25条还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截至目前,贵局扣押川AFXXXX货车的期限已严重超过法律规定的两个月时间,且未向本人说明理由。

因此,贵局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28条的相关规定,立即解除对川AFXXXX货车的扣押。

三、贵局的行政处罚期限已严重超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经本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本案涉嫌擅自采矿的行为原属国土资源部门管辖,也并不存在案情复杂或特别复杂的情形,理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在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罚或不予处罚的决定。但是,贵局至今尚未给出任何处理结论。因此,贵局的行政处罚已超期,已涉嫌程序违法,贵局应尽快作出处理决定。

四、P市Z镇X村或刘X的行为是否构成擅自采矿的违法行为,贵局应慎重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对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实行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允许个人采挖零星分散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以及为生活自用采挖少量矿产。

本案中,P市Z镇X村或刘X采砂的目的仅仅是为了修缮村内道路,并不是为了出卖牟利。至案发时,其采挖的数量也不过区区两车。这样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是否也应当被认定为擅自采矿的违法行为,贵局应当本着对人民负责的原则慎重决定。

总之,贵局作为成都市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试点单位,在全国都走在前列,理应成为成都市乃至全国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榜样和标杆,严格依法行政,切实履行职责,以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请贵局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对本案依法作出处理,并立即解除对川AFXXXX货车所进行的扣押。

                                                                                                                                                                       说明人: X  X  X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作者简介:李道准,法学硕士,四川中法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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