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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律所成功助邱某强奸罪改判猥亵罪

发布时间:2018-11-08 中法律师事务所

【案情分类】:刑事辩护

 

【委托时间】:201822

 

【案情简介】

 

    家住成华区某小区的被告人邱某与被害人周某是网上认识的朋友,201465日,邱某开车带着周某在郊区游玩了一天,到傍晚时邱某将车开到某公园处,向被害人周某提出性要求,遭到周某的反对后,当即扯周某的衣服,周某反抗更强烈。邱某看到周某如此反对,也就对周某失去了兴趣。但是,邱某想到几天来,请周某吃饭,给周某买衣服等花了自己不少钱,心里极不平衡,于是打了周某一个耳光,强行摸了一下周某的阴部后,独自开车扬长而去。后周某报案,邱某被抓获。检察院以强奸罪对邱某提起公诉。

 

【案件办理】

 

    四川中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该案被告邱某的亲属委托之后,认为被告人邱某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而只是强制猥亵妇女的一般违法行为。因为在被害人周某坚决反对下,邱某已经觉得没有兴趣,放弃了强奸的想法。最后只是,在为周某白白付出金钱之后,为了寻找心理平衡,强行摸了一下周某的阴部。根据本案的具体案情,邱某的行为,这比较符合强制猥亵妇女罪的构成要件,而且情节比较轻微。承办律师提出了,以强制猥亵妇女罪定罪,根据被告的悔罪态度和轻微情节同时提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我所律所辩护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四川中法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委托指定我担任被告张某的辩护人,通过调查的相关材料和一审中查明的事实已结本案有较为清晰的认识,现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发现以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张某的行为性质

 

    根据我国刑法犯罪构成的一般理论,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缺一不可,否则不构成犯罪。我国《刑法》第236条明确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是构成强奸罪的客观方面。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向法庭举示的所有证据无一证明被告人实施过“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行为只能认定为强制猥亵妇女的行为。

 

二、关于被告人对于本案的认罪态度及悔过问题

 

    1、在案发当时公安派出所民警在住所将被告人抓获并传唤时,被告人即将事实经过进行了详细而充分的说明,并且一直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工作;

 

    2、在公安机关对本案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之后的第一次询问时,本案被告人即将整个案发情况及经过向公安机关机关作了真实说明,积极的进行了坦白和告知;

 

    3、在本案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自愿认罪表现积极,被告人态度诚恳的向法庭表明自己是因为酒后一时糊涂犯下大错,并明确的表达悔过之意;而且非常诚恳的向受害人表达歉意,希望祈求受害人的原谅和谅解;同时亦愿意积极的为受害人赔偿损失弥补过错;上述事实足以表明了本案被告人的诚恳态度和配合司法机关查明案情、自愿接受法律惩罚的诚意。

 

    辩护人认为,法庭应当注意到本案被告人的诚恳态度。同时,辩护人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本案被告人的诚恳态度及悔过自新的表示,则又恰恰印证了其自身社会危害性不大,重新进入社会必不致再有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辩护人希望法庭能够依法给予从轻处罚。

 

三、关于本案依法可以酌定减轻处罚的其他因素

 

    在本案中,被告人属于初犯和偶犯,其违法行为并非基于预谋和策划,而是临时因为现场环境导致其一时心生邪念。被告人家属也愿意积极对受害人的人体损伤进行赔偿,并已经当庭将赔偿款项向法庭交付委托转交,并表达深深道歉之意。

 

    综合以上两个方面,被告人没有对被害人实施“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而没有任何根据地在一审在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是明显错误,是没有根据的推定得出的结论,同时根据我国刑法“法无明定不为罪”和“疑罪从无”的原则,在强奸中推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推定而不是是否构成犯罪的推定)仅存在两种情形:第一种是与被害人是精神病或痴呆且程度严重情形发生性行为是的有罪推定,因为被害人此时是“意志阻却”故推定凡与其发生性行为不论被害人表现如何,均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这种推定是出于更客观更人道地保护受害人的利益,且该种推定已转化为法律解释的明文规定。第二种是婚内强奸的无罪推定,合法夫妻关系存在的情况下,夫对妻实施“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与妻发生性行为在我国不以犯罪论处,而推定其并未违背妇女的意志,这种推定是逆向推定,既无罪推定,是符合我国刑法精神的司法实践的。因此,不能认为其间的性行为是违背妇女意志的行为,故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望合议庭参考本辩护意见,依法改判被告人无罪。

 

【判决结果】

 

    经过我所律所的成功辩护,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处邱某强制猥亵妇女罪,有期徒刑六个月,缓期一年执行。

 

【律师点评】

 

    强奸罪和强制猥亵罪是较为相近的两个罪名。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主观故意内容不同和犯罪目的不同,关键是在于行为人是否有发生性行为的目的。

 

    第一,强制猥亵罪主观上不具有发生性行为的目的。行为人以通过性器官接触以外的其它行为来达到性满足,是针对妇女实施的能够使行为人或第三者受到性欲上的刺激、兴奋、满足的除性交以外的性行为。

 

    第二,强奸罪在主观上是直接故意。以明确强行发生性行为--性交为目的,必须有通过性交行为来达到性满足的故意。

 

    专业的刑辩律师更应以事实证据为出发点,按照证据三性以及相互之间印证情况进行逐一审查,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和法官进行充分意见沟通,以及在作量刑辩护时,要综合考虑犯罪情节、危害后果、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各种因素,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为涉案嫌疑人争取最佳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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